Thursday, November 29, 2007

脱还是不脱

近来X国女郎受辱案,报章的大幅报道相当轰动,除了图文并茂,还有录影短片。事实胜于雄辩,赤裸裸检查、又站又蹲、拉耳朵、偷窥、偷拍都煞有其事。警方高级人员也说,赤裸检查是被允许的,女警无罪,错的是偷窥、偷拍者。他偷拍了自己欣赏也罢,谁叫他蓝牙出去,把事件闹得不能收拾。

既然警方都认为脱裤检查没罪,几个涉案的警员都照常工作,没有停职查办,这件案能有多严重?人民能冀望怎样的结局?或许又是另一个无言的结局?所以国人不幸有同样遭遇,别浪费时间啦,除非你想在报章出一出洋相。

我比较关心的是,若我们被捉进警察局后,几时应该脱裤,几时可以拉住裤头不放?像X国女郎那样,被怀疑持假护照、逾期逗留,是不是也要脱光光?我们有没有权利说不?若果拉住裤头不放,会不会被控“阻差办公”?如果警察叫我们蹲10下,我们能否偷鸡蹲8下?8字好意头嘛!

从今天起,人民进了警察局就应该有心理准备,你可能要拉下裤子检查,所以平时出门就不要穿破内裤,免得出丑;得空时就要多练习蹲站运动,免得蹲不了几下就晕倒,又被指责不警民合作啦!

其实,我有一些疑问百思莫解。比如一个妙女郎喉咙痛去看医生,医生叫她张大喉咙用手电筒检查,然后又叫她脱光光免费检查性病,你说有没有这个道理?就好像警察检查X国女郎的护照真伪,要不要顺便也把当作疑犯的脱光光,检查有没有在重要部位匿藏毒品或违禁品?警察是不是太过勤力一点?是不是该给他们加工津贴?

为了避免误会,我建议警方应该订立“脱裤条例”,告诉外国旅客我们什么时候及情况可以要求她们脱裤子,免得她们脱了又不甘愿,找反对党出头,害得我们要派人去她们的祖国解释,不知有多麻烦。
(东方XXXX05120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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